首页 文章推荐 家电百科 实时讯息 常识
首页 > 常识 >

部队改革职工怎么安置

  • 100次浏览     发布时间:2025-01-04 23:29:38    

部队改革中,职工的安置问题主要依据《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条例》等相关法规进行处理。以下是一些具体的安置措施:

随军队后勤保障项目转移到地方单位的职工

档案关系随同转移,与军队脱钩。

已与原工作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,接收单位应与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,新合同期限不得短于原合同未履行期限。

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,由接收单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。

原工作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金,但工作年限计算为新单位连续工作年限。

干部身份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予以保留,职业资格予以承认。

军队编余职工

全民所有制职工原则上安排在全民所有制单位,无接收单位时可安排在集体所有制单位,保留全民所有制职工身份。

非编职工先调剂后安置,由各地劳动、人事部门负责安置。

符合离休、退休条件的职工,按相关规定办理离休、退休手续。

男年满50周岁、女年满45周岁以上的编余职工可提前退养,享受退休待遇,待达到退休年龄后办理退休手续。

体弱多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,可办理退职。

军队转业干部

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。

计划分配的由党委、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;自主择业的由政府协助就业、发给退役金。

安置地点一般为原籍或入伍时所在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,也可到配偶随军前或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。

编制满员的事业单位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,增加相应编制和人员工资总额计划。

党和国家机关接收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,按干部管理权限安置。

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

由军队各大单位一次性核准登记注册,上报总后勤部汇总并会同民政部核定,录入民政部优抚安置信息管理数据库。

移交安置办法由按计划分批次安置改为按年度交接安置制度。

无军籍职工的退休费及各类津贴补贴项目标准,按照国家和安置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
住房保障、医疗保障等按相关规定执行。

退役士兵

建立以扶持自主就业为主、政府安排工作、国家供养、退休以及继续完成学业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。

外省(区、市)入伍的退役士兵,父母或配偶父母属重庆户籍的,或本人在重庆市辖区内购买住房的,或因特殊情况由部队师(旅)级单位出具证明的,可在重庆市安置。

这些措施旨在确保部队改革过程中,职工的权益得到妥善安置,同时促进其顺利过渡到地方工作。建议职工根据自身情况,选择合适的安置方式,并充分利用政府提供的各类培训和支持服务,提高再就业能力。

相关文章